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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3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涉橙子、黄豆芽、花生
12月10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11期食品抽检通告,该局近期组织抽检蔬菜、水果类、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和鲜蛋共4类产品3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2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万宁南林翠英日什摊销售的生花生,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等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辨别出油脂酸败特有的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食品生产者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油脂加工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油脂的氧化酸败。
万宁新中光辉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又称防落素、保果灵,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抑制豆类生根、调节植物株内激素平衡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万宁新中爱娥水果摊销售的橙子,检验项目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联苯菊酯是一种杀虫谱广、作用迅速,在土壤中不移动,对环境较为安全,残效期较长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无内吸、熏蒸作用,对人畜毒性中等,对鱼毒性很高。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中规定,橙中联苯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 mg/kg。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万宁市市场监管局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防控风险。不合格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核查处置结果将在万宁市市场监管局网站予以公布。
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