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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风险提示告诫书

时间:2025-12-03 10:02 阅读:2909

关于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风险提示告诫书

各餐饮服务经营者: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为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有效防范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等风险,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发布风险提示如下:

一、严守使用基本原则,杜绝安全风险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合法性原则: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

2.必要性原则: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不得用于掩盖食品腐败变质、质量缺陷或掺杂掺假。

3.最小化原则: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关注新版标准变化,及时调整规范

各经营者须重点关注GB 2760-2024标准的关键调整,立即开展自查:

明确禁用品种: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物质,禁止在任何食品中使用。

严格限用调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等食品中全面禁止使用;在腌渍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调整为0.3g/kg。

三、规范传统面食制作,严守使用禁忌

针对包子、馒头等传统面制食品,须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允许使用:酵母、不含铝的泡打粉(如复配膨松剂)。

严禁使用:含铝膨松剂(如明矾)、糖精钠、甜蜜素等甜味剂,苯甲酸、山梨酸等防腐剂,以及柠檬黄、日落黄等着色剂。

四、强化采购源头管理,落实“五专”制度

1.严格采购查验:必须从资质合格的供货商处采购,查验并留存供货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2.规范标识识别: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说明书中必须清晰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载明通用名称、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标识不规范、信息不全的产品一律不得采购。

3.落实“五专”管理:即专人采购、专柜(库)存放、专人管理、专用台账、专用计量。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和使用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信息并妥善保存。

五、严控关键环节风险,确保用量合规

精准计量:必须配备精度合适的计量器具,严格按照标准称量和投料,杜绝“凭经验、随手抓”。

严控铝残留: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应≤100mg/kg(干样品,以Al计);粉丝、粉条等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应≤200mg/kg(干样品,以Al计)。

主动公示:鼓励通过菜单、公示牌、电子屏幕等方式,主动向消费者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用途及用量,接受社会监督。

六、明确违法使用后果,强化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未依法履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将面临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学习新版标准并开展全面自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保亭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