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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警示用语知多少

时间:2025-07-10 14:48 阅读:2899

食品标签警示用语知多少

警示语汇总

 

食品标签中的警示语是消费者了解产品安全的重要途径。规范的警示用语不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也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本文带你全面梳理食品标签警示语,解读相关法规标准,助您合规生产经营。

食品标签警示用语的相关法规  

食品标签中的警示语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途径之一。食品标签警示语应根据不同产品的要求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食品标签警示用语,食品伙伴网对食品标签警示语的要求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添加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标签警示语标示  

我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如《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中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因此,食品中使用新食品原料时,需要关注该新食品原料的不适宜人群以及相应的推荐每日食用量,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同时,应根据公告要求在标签中标示相关的警示用语。

例如:添加了透明质酸钠的糖果,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并标注推荐食用量≤200 毫克/天;加了新食品原料"关山樱花"的食品,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二、普通食品警示语的标示  

2.1 炼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浓缩乳制品》(GB 13102)规定,炼乳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2.2 果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规定,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应小于3 mm。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应标示为"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2.3 食用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21)规定,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标示钾的含量,并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

2.4 固体饮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要求,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应在食品名称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2.5 酒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规定,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中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规定,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2.6 大豆蛋白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规定,大豆蛋白产品应按照下列方式标识脲酶活性和安全性文字说明:脲酶活性为阴性;脲酶活性为非阴性(需加热灭酶处理后方可食用的产品)。

三、特殊食品及特殊膳食食品中警示用语的标示  

3.1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是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