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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家餐馆被查处:20家立停外卖 涉及半天妖、望京小腰、那家小馆、楠火锅……

时间:2023-03-31 15:11

2023年3月10日-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对海淀区37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01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城川居饭庄

(招牌名称:养生滋补煲汤)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02

北京童兴居拉面馆

(招牌名称:李酒爷烤肉小酒馆)


存在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未定位存放,未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03

北京神泽皓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椒太后)


存在洗碗间少一个水池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04

北京江之右餐饮有限公司北下关店

(招牌名称:江西米粉)


存在涉嫌未按食品标签标识的警示说明销售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5

北京永兴仁义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秦大碗手擀面)


存在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6

北京联和印五道口茶业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Join lin 茶)


存在进货记录登记不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7

北京鸿福那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那家小馆)


存在未按食品安全要求对冷冻食品进行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08

北京市牡丹海碗居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海碗居)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09

北京旭膳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山西刀削面)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0

北京吉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楠火锅)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1

北京市口福居火锅城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分公司

(招牌名称:口福居)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2

北京渔知四季餐饮中心

(招牌名称:半天妖)


存在后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3

北京蒙吃蒙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望京小腰)


存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4

北京素虎原道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素虎)


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5

北京不凡之地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时间之外营地.火锅.烧烤)


存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6

北京颐源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便利小吃店)


存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7

北京茉酸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MORE YOGURT 茉酸奶)


存在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工作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8

北京渔生财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半天妖青花椒烤鱼)


存在未建立进货台账、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19

北京大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大今)


存在食品经营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0

北京小辣椒餐饮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人民公社大食堂)


存在更改经营布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1

北京食邑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干果张)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2

北京果仕芙科贸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美蛙)


存在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3

北京金连伟业建材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西域老马拉面)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4

北京海祥铜业有限公司

(招牌名称:西域老马拉面)


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同时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立即停止该企业在订餐平台的线上经营活动。


25

北京玫瑰花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

(招牌名称:玫瑰花园)


存在环境不卫生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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