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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索赔对小微电商的影响及建议

时间:2020-12-18 17:37
近年来关于职业举报的争议颇多,有认为是监管部门的补充力量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的,有认为是借公器牟私利破坏诚实信用价值体系的。但不管持何种观点,对恶意索赔这一行为的否定是一致的,因其除占用大量行政资源外,对电商的影响也不荣忽视。


恶意索赔使电商营销草木皆兵


索赔人利用部分经营者不了解法律法规的弱点,针对一些并不违法的宣传用语提起举报投诉并以此威胁电商要求赔偿,如“最大号”、“争做行业领军者”等用语,一般认为属于自我比较、发展愿景等描述,不认定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但不熟悉法律内涵的经营者可能因担心被索赔而放弃此类宣传,正常经营行为受到干扰。

恶意索赔给疫情中的小微电商雪上加霜


当前,有的索赔呈现团伙作业模式,分工明确、辐射面广,他们不以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为出发点,而是大面积撒网试探,一旦发现有商家妥协愿意支付费用,其他人就会蜂拥而至,要求电商支付几百到几千不等的赔偿。还有的索赔人利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谓证据狮子大开口,如成都吕某曾以抢注商标向横街镇辖区内某电商索要80000元赔偿。部分小微电商在疫情期间面临较大的运营压力,营收本就存在巨大下滑,为应付索赔人更使经济状况雪上加霜。
 

整治恶意索赔存在的难点


 一是索赔行为具有隐蔽性。索赔人往往先私下与电商联系要求赔偿,部分电商畏惧被处罚或不想浪费时间精力而选择息事宁人,付钱了事,执法部门无从介入。
二是电商维权困难重重。目前,对索赔行为定性尚不明确,认定敲诈勒索门槛较高、取证困难。而且,索赔人身份难已查证,据台州市网监分局对全市来自全国12315平台的职业举报案件进行的分析,使用虚拟运营商号码的职业索赔件共3.8万件,占全部职业索赔件的59.5%,由于虚拟运营商号段没有严格实行手机实名制管理,很难查明持有人的真实身份。

应对恶意索赔的建议


加大普法宣传及执法工作力度。
通过宣讲、案例解读等方式加深电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避免出现违法行为,从源头防范索赔风险。
鼓励电商主动报告被索赔情况,联合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另外,可探讨通过技术手段,在旺旺、钉钉等客户与电商聊天软件中添加提醒,对提到赔偿、转账、举报等内容的自动弹出警示信息,并提供咨询投诉途径供电商选择。
柔性执法消除电商后顾之忧。
索赔人针对的大多是并不会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实质影响的小问题,但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较高。2019年8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引发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对社会反响强烈的“绝对化用语”规定了符合条件告知承诺的处理模式,但对现在占职业举报量90%以上的虚假广告并未涉及,部分执法单位对电商自行制作发布的网络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认定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适用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电商为了规避罚款选择向索赔人妥协,不利于消除恶意索赔行为。建议扩大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范围,明确裁量幅度。
完善投诉举报平台注册制度。
目前,在全国12315平台注册账号时仅需提供手机号码,一方面提高了消费者反映问题的便捷度,但另一方面也为使用虚拟号段的职业举报人、索赔人留下了空间。当前,一般消费者所用手机号码均系实名认证号码,是否填写姓名、身份证信息等对其影响不大,建议完善12315平台注册制度,要求注册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实名信息,从而为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便利,也为电商主张合法权益助力。


来源:麦小兜的学习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