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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不合格产品被罚款50500元

时间:2023-03-28 17:05

       根据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澄市监食综移函(2022)044号)文件所示,2022年11月8日,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2-10-06、2022-10-24)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 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澄市监食综移函(2022)  045号)文件所示,2022年11月8 日,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的花生仁(购进日 期:2022-10-06、2022-10-15)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黄曲霉毒素 B1项目不符合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3日,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 检验 报告》(No:TS2211033TS2211034) 送达至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由当事人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澄市监责改福(2022)018)(澄市监责改福 (2022)019)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经认定,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的上述批次黑芝麻、花生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现查明,该商行经营者李丹于2022年12月15日与2022 年1月16日在该局执法人员的两次询问调查中供述: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是从海口龙华粤来旺商贸商行购进的,共分二次(2022年10月6日、2022年10月24日)购进了黑芝麻4kg, 购进价是22元/kg, 分二次(2022年10月6日、2022年10月15日)购进了花生仁5kg, 购进价是13元/kg。 购进的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均放在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内进行销售,黑芝麻销售价格为31.80元/kg, 花生仁销售价格为14.70元/kg,已全部售完,销售所得共计200.70 元。该商行已对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进行了召回,因销售时间过长没有客户退回,也没有客户反应食用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后身体方面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另当事人提供的购进票据所显示的时间是2022年10月6日、2022年10月15日、2022年10月24日,与抽样单上商行购进时间(2022年11月8日)不符。

       2022年12月16日该局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去协查函,要求其对海口龙华粤来旺商贸商行做询问调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海口龙华粤来旺商贸商行进行了询问,海口龙华粤来旺商贸商行承认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所提供的票据是他们商行的,但否认2022年11月8日抽检的黑芝麻和花生仁是从海口龙华粤来旺商贸商行采购的,2022年11月8日其商行并未销售黑芝麻和花生仁给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抽样人员于2022年11月8日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的黑芝麻与花生仁现场抽样时制作的抽样单复印件2份、抽样现场相片16张,用于证明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经营的黑芝麻与花生仁现场抽样的情况;

       2、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送达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 果通知书》原件2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3、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23日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 笔录》原件2份,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执》原件各2份,用于证明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现场检查、取证及文书下达的情况;

       4、澄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14日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现场检查相片4张, 用于证明对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现场检查的情况;

       5、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 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李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身份; 

       6、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询问笔录》2份,用于证明该商行经营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的购进及销售的违法事实;

       7、 澄迈福山新福新生活超市提供了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的购进凭证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该商行购进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进货来源。

       8、 海口龙华粤来旺商贸商行《询问笔录》1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复函1份,用于证明该商行否认该批次黑芝麻与花生仁来自海口龙华粤来旺商贸商行。

       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澄综执听告〔 2022〕SJ175 号)后,该(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该(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 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1、 没收违法所得:200.7元;2、罚款:5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