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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重点品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典型案例(2026年第2期)

时间:2026-10-23 16:35 阅读:274

2026年以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校园周边“一元食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网络食品合规提质等工作部署要求,紧盯重点品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琼中阳江某榨油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油案

【案件简介】2026年1月28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中阳江某榨油坊2026年1月28日生产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发现,该批次花生油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花生油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依法将违法线索移交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查处。

经查,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从玉林市某花生经营部购进400斤花生当做原料用于榨油,花生购进价为4.6元/斤,购进价共计1840元。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使用该400斤花生共计生产花生油180斤,销售价13元/斤,货值金额合计2340元。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均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准花生油的违法行为。2026年5月21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的花生油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长期食用黄曲霉素B1超标的花生油,损害人体肝脏,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监督抽检等方式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油瓶子”安全。

案例二

琼中营根某光鸡光鸭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案

【案件简介】2026年6月2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网络食品合规提质行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等工作要求,在某外卖平台购买琼中营根某光鸡光鸭摊(网店名称:某某生活馆(琼中店))销售的酸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发现,该批次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酸菜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依法将违法线索移交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查处。

经查,2026年6月2日,当事人接到订单后,从市场外某流动摊贩处购买该批次不合格酸菜提供给抽样人员,购进数量8份(250g/份),进货价29元,销售价40.8元。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酸菜进货来源,提供微信转账支付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准酸菜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4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酸菜是群众日常消费较多的腌菜品类,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也是酱腌菜行业较为突出的风险点,长期摄入添加剂超标酸菜,会加重人体代谢负担,带来潜在健康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监督抽检深挖线索、跟进核查处置,对违规使用添加剂的经营行为按规查处,督促腌菜从业者规范配料管控,守住添加剂使用红线,守护群众餐桌上的饮食安全。

案例三

琼中乌石某百货店涉嫌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件简介】2026年5月14日,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校园周边“一元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琼中乌石某百货店开展日常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违法线索移交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6年6月4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进货查验是食品安全追溯的基础环节,更是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自觉落实的法定责任,绝非被动应付的形式要求。该案聚焦小微经营领域多发易发的违规问题开展查处,坚持执法与引导并重,以刚性执法倒逼经营者树牢主体责任意识,自觉把进货查验落到实处,从源头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理效果。

来源:琼中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