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联系我们
走近3·15丨海南省2025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5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领域,有序有力开展民生领域“守护市场秩序”“守护消费”铁拳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消费欺诈、缺斤短两、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将海南省2025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10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市政府交办线索,对海南福宝来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采取预付费模式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因经营不善,擅自发布闭店通知,并停止供餐及护理服务,未主动告知消费者或约定退款事宜。多名已付费未接受服务、服务未完成的消费者提出退款申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款义务,自消费者主张退款之日起逾期超过15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及时退还消费者涉案款项,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4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和网络交易监测线索,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溯源,同时依法对琼海风之凰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等多个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平台销售页面对该电动自行车的参数信息等核心内容进行夸大和虚假描述,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案件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将公司主体资格注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7月,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的三项违法行为作出合计553844.3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移送主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根据消费者集中性投诉举报,儋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儋州铨民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发布的会员招募广告和宣传材料中载有恒温泳池等内容,后将游泳健身场所更换为室外非恒温泳池,其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对其商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万宁市兴隆溪凤健康养生中心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山药黄精(复合饮品)和硒多种维生素胶囊两款保健品,宣称有治疗癌症的疗效,存在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保健品的行为。同时当事人正常经营期间,在经营场所内墙壁上悬挂各种中医康复、理疗等内容的宣传图文资料。经进一步核实,该养生中心有关的宣传无科学依据,存在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2日,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沙县计量检测所对白沙牙叉某某豆腐摊进行现场检查时,用6kg(6000g)标准砝码对该摊位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标识为“香山SENSSUN”,型号规格为ACS-30-A,出厂编号为J7952561)进行检测,电子秤重量显示为6.085kg(6085g)。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白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万宁市市场监管局、万宁市综合执法局对万宁兴隆辅仔三文鱼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用于销售商品的计量器具底部铅封已损坏,经万宁市质量技术监督所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该计量器具可通过“单价3”“储存”按键进行作弊:按“单价3”按键可增加所秤商品重量,按“储存”按键则恢复正常显示,以此达到欺骗消费者、短斤缺两的目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未来社区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海南威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物业收费前台未就物业服务价格进行公示及停车场收费标准与政府定价不相符的情况。经查,当事人在未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做好公示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开始提供服务,同时收取物业服务费和停车费。而《临高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为2025年3月20日。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8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临高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海南金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相比,存在出卖人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临高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瑞邦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与微信视频号发布的两则医疗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权且未经审查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擅自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在微信视频号中制作AI医护人员形象宣传推荐该公司不存在的中药制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方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琼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琼海中原兰君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通鼻果、天麻、川贝、鹿茸等多种商品时作出治疗效果方面的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5年2月19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以及立即停止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治疗效果宣传,并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