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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海口市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时间:2025-12-10 11:28 阅读:3604

2025年以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进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4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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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流通环节对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米粉产品进行风险抽样检测,送检米粉中检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成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得在米粉制品中添加,该检测结果表明企业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为查清事实,2024年12月底,执法人员随即突击检查该公司,在其生产车间内查获 12 袋白色晶体状粉末。经检验机构确认,该粉末为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证实企业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米粉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5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211.5元;2.罚款70000元

案例警示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得添加在米粉制品中。米粉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建立原料管控、生产记录及成品自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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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海口秀英某蔬菜加工厂生产的真空风干萝卜丝,被检测出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实测值0.298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0.15g/kg”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加工厂在投料配比环节过量添加糖精钠,且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未完整标注、生产者信息标注错误。

上述行为违反《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加工厂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3. 罚款6000元

案例警示

甜蜜素作为常用甜味剂,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限量使用,超量摄入可能对人体肝脏、神经系统造成负担。蔬菜制品小作坊应强化合规意识,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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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海口秀英某蔬菜加工厂生产的 “香丁丁(萝卜)(酱腌菜)”被检测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超标。经查,该加工厂在投料时,对甜蜜素添加比例计算错误,导致用量超出国家限量标准

该加工厂生产经营甜蜜素超限量的“香丁丁(萝卜)(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以上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加工厂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罚款5000元

案例警示

甜蜜素作为常用食品添加剂,其使用量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超限量摄入可能加重人体代谢负担。食品生产企业应强化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培训,建立添加剂用量“核算-记录-核验” 全流程管控机制,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产品不合格。同时,应积极履行不合格产品召回义务,最大程度降低安全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酱腌菜等民生食品的抽检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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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口龙华某老爸茶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 1 瓶复配着色剂(香芋色香油 / 紫色),该产品生产日期为 2023 年 2 月 7 日,保质期 2年,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老爸茶店于 2023年7月1日购进该食品添加剂(650ml),采购金额45元。该老爸茶店提供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表”显示,其于2025年2月12日使用该着色剂5克,用于制作并销售1份大型海南芋头糕。使用后发现该添加剂已过期,遂将其存放于货架未做及时清理处置,直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涉案过期复配着色剂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无法核算。

该老爸茶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以上情形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结合案件情节及自由裁量因素,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复配着色剂;2.罚款2500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

食品添加剂的合理合法使用

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保持对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

也诚邀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监督

如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行为,请拨打0898-12315投诉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