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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知名二锅头酒业公司被罚款1.5万元

时间:2025-11-04 10:03 阅读:3090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罚款1.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2023年1月16日生产的“永丰牌 北京二锅头 旗舰版 42%vol京味”(下文简称涉案产品一)外包装标签标识“永丰1163年 皇宫贡酒”,当事人于在2018年9月16日生产的“陈酒北京二锅头 国际版”(下文简称涉案产品二)外包装标签标识“永丰牌 中华老字号 源自皇宫贡酒”,当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生产的条形码编号为06921413211927“北京二锅头 小方瓶中国红、生态绿、国际蓝”(下文称涉案产品三)条形码编号为06921413211934小方瓶 复兴蓝(下文称涉案产品四),上述两款涉案产品三、四外包装标签标识“永丰1163贡皇家酒”,当事人于2023年1月18日生产的“北京二锅头 京彩纯柔42%vol”(下文称涉案产品五),外包装标识“永丰1163贡皇家酒”,当事人在2023年2月24日生产的“北京二锅头 古法42%vol”(简称涉案产品六)外包装标签标识“永丰1163贡皇家酒”,当事人均提供了上述六款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无质量问题,均属合格产品,以及提供了“永丰皇宫贡酒、 永丰皇家贡酒、永丰1163、贡皇家”等相关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为上述商标的合法持有者,有资格进行标识使用,本机关认为,上述中文文字商标并非只是简单的文字表述,而有其内含意思表示,能够提升当事人所拥有品牌以及其相关产品的信誉度以及美誉度,但是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具有继承性、可追溯性的历史记载类材料对宣传内容加以佐证,产品宣传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另本机关在京技管市监处罚〔2022〕194号案件中已对当事人相关行为进行定性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使用持有的多个注册商标重新排列组合进行产品标识,达到前案中类似的宣传行为,属于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承认上述宣传的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疏忽,未了解相关法律所致,当事人在接到举报后对市场上销售的上述涉案产品一、二、三、四、五、六共六款产品积极进行下架和召回处理,对已购买涉案产品的消费者,当事人承诺可为其进行换货或退货处理。
 

  最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理如下:罚款:15000元。
 

来源:食品伙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