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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校外托餐机构经营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时间:2020-12-04 11:02 阅读:1567

   (记者袁国凤)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应急管理部就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小饭桌”监管的提案》做出答复。将总结推广各地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及时跟进、指导各地开展校外托餐机构地方立法,将校外托餐机构经营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属地监管,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学生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

  答复表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学生校外托餐机构(俗称“小饭桌”)的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各地研究制定监管制度、出台监管措施,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强化协作配合,着力推动形成学校和学校周边食品安全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良好工作格局。

  一是着力将校外托餐机构纳入管理视野。2016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校园周边家庭托餐经营者要经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登记后方可经营,经营过程中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4部门印发《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依法依规加强小餐饮、小饭桌和家庭托餐等许可或备案登记管理,实现餐饮业许可管理全覆盖”。

  二是积极探索制定校外托餐机构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校外托餐机构的准入、监管等制度应由各省制定。各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属地实际,陆续研究出台校外托餐机构管理措施。唐山、呼和浩特、通辽、南京、宝鸡、渭南、延安、乌鲁木齐等地出台了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行为。黑龙江、辽宁、山东、陕西、内蒙古乌兰察布、宁夏银川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台了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校外托管机构备案登记标准、从业要求及监管责任、监督形式、监管手段,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监管。

  三是加强校外托餐机构摸底排查和专项整治。陕西西安、宁夏银川等地对属地校外托餐机构开展摸底排查,进行许可或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示许可或备案登记的校外托餐机构名录。例如,2019年西安市备案登记的校外托餐机构4493家,银川市持证的校外托餐机构735家。部分地区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校外托餐机构专项整治,治理食品安全突出问题。2019年6月至10月,内蒙古通辽市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治理原料采购验收、食材贮存、从业人员健康、餐具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问题,取得了良好成效。

  四是及时指导建立“小饭桌”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2019年5月,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属地校外托餐机构成立了银川市托管教育服务业协会,探索标准化托管教育服务。该协会探索制定了《银川市校外托管教育服务业行业管理标准》,坚持用行业标准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管理;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15场次,培训从业人员1500余人次。

  答复就下一步工作做出部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和学校的责任,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就餐条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营养健康指导,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以食品安全为主要抓手,与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密切配合,总结推广各地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及时跟进、指导各地开展校外托餐机构地方立法,将校外托餐机构经营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属地监管,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规范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行为,着力解决学生家长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