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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兽药残留监管“篱笆越扎越紧”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开展农药安全性评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判定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已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了食品中564种农药的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推荐了194个配套的残留检测方法,实现了12类植物源性农产品的全覆盖。在日前举办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检测技术专题研讨会上,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农兽药残留监管“篱笆越扎越紧”,但一些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尚存在一定缺口。
突出高风险禁限用农药管理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刘潇威介绍,564种农药中包括我国目前已经在登记使用的农药428种、限用农药49种、我国禁用农药外的尚未登记农药87种,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定残留限量的低风险农药44种。
刘潇威表示,标准重点突出对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的监管,按照检测方法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测定的最低水平来设定限量。如规定了甲胺磷等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标准,规定了氧乐果等20种限用农药345项限量标准,制修定了胺苯磺隆等16种禁限用农药的限量值。“在市场抽到了12类植物源性农产品中的任一种,我们都有相应的限量标准进行判定。在制定过程中我们经过严格的毒理学评估和残留化学评估,并充分考虑消费者膳食结构特点,计算推荐最大残留限量。同时,该标准的制定也是严格遵循国际的基本准则和程序,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是有严格的指南来规范的,也就是我们目前的标准在取值方面是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的结果、按照规范的程序来开展的。”
“最大残留限量还规定了具体的作物限量、组限量、临时限量和再残留限量。”刘潇威解释道,制定临时限量是因为目前一些农药还没有标准的检测方法,还面临一些相关的风险评估数据、毒理学数据、膳食结构数据不全等情况,需要制定临时限量。再残留限量则是目前有一部分农药已经不使用,但是这些农药在环境或者种植条件下通过其他途径残留的情况还会存在,这些残留的农药也会对农产品造成一定的污染。为了控制污染,需要制定相应的再残留限量加以管控。
刘潇威提到,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过程中,残留物是指由于使用农药而在食品、农产品和动物饲料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
另外,该标准作物分类是依据原农业部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作物分类体系,结合我国作物种植特点制定的。制定过程中,以作物形态学、栽培措施、种植规模为参考,重点考虑作物可食用部位的农药残留分布情况,把具有相同残留行为特征的作物归为一类,选取其中残留量高、消费量大的作物为该类别的代表作物,并将作物分为11大类,适用于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刘潇威表示,掌握农残标准食品分类,可以保证抽样时对样品描述的正确,保证检测时确定样品检测部位的准确,正确选择检测方法,保证结果判定依据的正确。
值得注意的是,于今年5月11日实施的GB2763.1-2022,涉及112种农药290项限量标准,是2021版的调整与补充,并与其配套使用。2022版增加引用了9个方法标准。对部分限量值做了调整,如杏的农药阿维菌素最大残留限量值由0.03调整为0.02;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值由0.2调整为5。另一方面对组限量进行了细化,如新版将原归组于杂粮类里的蚕豆和豌豆的螺虫乙酯残留量进行了单独规定。
刘潇威总结,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种类在不断完善,蔬菜等特色小宗作物限量标准显著增加。在以后的标准制修订里会重点对小宗作物的限量进行覆盖或者通过制定组限量的方式不断完善标准,使执法过程中对小宗作物的执法依据越来越科学、越来越严谨。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尚有一定缺口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高级兽医师张玉洁介绍,我国的兽药残留标准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限量标准,二是检测方法标准,三是指导原则或者一些指南类的标准。针对限量标准,国家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在检测方法方面,已发布9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张玉洁进一步介绍,其中需要制定兽药残留限量的104种(类)兽药,是指批准用于食品动物,可能有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一般需要制定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并规定一定的休药期,休药期内不得屠宰、上市销售、供人食用;按照批准的用法、用量、疗程使用,遵守规定的休药期,不会导致动物性食品残留超标。豁免清单兽药154种,是指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一定范围内不会形成食品安全危害,如维生素、无机盐、消毒剂等。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是指临床需要但又会对食用者健康构成危害,如氯丙嗪、地西泮及激素类。
另外,GB31650.1-2022为GB31650-2019的增补版,规定了食品中41种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其中包括停用氟喹诺酮类药物的限量标准4种,“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的限量标准25种,新注册批准的药物的限量标准7种和转化CAC限量标准5种。
据了解,这两个标准共有限量标准数量2615项。对应我国现在批准使用的兽药以及消费者最经常食用的主要动物产品以及动物组织基本涵盖率能达到90%以上。
张玉洁特别提到禁用药名单修订原则:有明确或可能致癌、致畸作用且无安全限量,有剧毒或明显蓄积毒性且无安全限量,性激素或有性激素样作用且无安全限量,非临床必须使用且无安全限量的精神类药物,一旦使用将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品种。
张玉洁也指出,目前,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尚有一定缺口,首先表现在我国自主研发品种如乙酰甲喹、二氯吡啶等由于研发时间比较早,缺少相关的实验数据,针对这一类药物没有明确的限量标准规定。其次是超出批准的靶动物使用范围的兽药残留,也没有限量标准规定。再次目前对于可食用下水限量标准规定很少,都处在研究阶段。最后在进出口贸易当中,一些在我国没有批准使用的兽药,但已被其他国家批准使用,我国目前还缺乏限量标准规定。
对此,张玉洁建议,应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再评价工作,自主制订限量或淘汰老旧品种;制订限量外推原则,从已有品种限量外推到需制订品种;探索可食用下水中兽药最大限量制订方法;重点品种建立一律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