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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消费|严打侵权假冒 海南省公布8起知识产权典型执法案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营造尊重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结合2026年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特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本批案例涵盖商标一般违法行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保护和假冒专利等案件类型,旨在以案释法、以利明规,为市场主体维权和行业规范提供清晰指引,共同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助力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陵水英州某餐饮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9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举报时发现陵水英州某餐饮店在仅获得“避风朋友圈”注册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商标文字中增加“阁”字,形成“避风阁朋友圈”标识,并加注®标记用于店面招牌、菜单、餐位牌等商业宣传中。【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避风阁朋友圈®”标识,限期拆除相关店面招牌及宣传物料,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本案系中小经营者因被动沿用他人统一设计的招牌标识而引发商标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作为终端经营者未对商标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核即直接使用,暴露出品牌加盟或统一店招模式下,终端经营者普遍存在的商标合规审查意识缺失、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足的问题。本案警示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使用他人提供的品牌标识时,应主动核实商标注册状态及授权范围,不能因信赖上游设计方而免除自身的守法义务。同时,本案的查处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商标使用乱象“零容忍”的态度,对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净化市场消费环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查处海南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案 【基本案情】海南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2025抗战胜利+数字+图形”商标。该商标使用重大抗战历史相关字样,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背公序良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经查,当事人申请涉案商标无真实使用需求,未将该商标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及广告宣传,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实际社会危害。【处理结果】当事人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无合理正当理由,违反商标注册诚实信用基本准则,构成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情况、无违法所得、未产生社会危害的实际情节,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案针对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名义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查办。部分市场主体利用重大历史节点、历史事件抢注商标,或是无使用需求恶意囤积商标,不仅占用有限的公共商标资源,更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知识产权监管整治的重点。本案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违法事实、适用处罚依据,精准把握执法裁量标准。一方面依法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恶意注册行为,对各类不当抢注、囤积商标行为形成执法震慑;另一方面结合案件轻微情节作出合理处置,做到依法监管、适度执法。本案的查处,明确了商标注册必须坚守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底线,有效警示辖区市场主体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杜绝蹭热点、蹭历史事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对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净化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三、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徐某娣销售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商品案 【基本案情】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徐某娣销售一批标注“阿迪达斯”商标图案的服装。当事人在广州火车站附近商铺采购服装时,从摊位花费9200元购买共190件阿迪达斯服装用于销售,经权利人辨认属于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没收被查封的所有侵权商品,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是基层执法中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从外地大型服装批发市场采购标称“阿迪达斯”品牌服装,在本地商场设柜对外销售,进货、销售价格均明显低于正品正常价位,且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该批商品属于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因销售上述商品被依法查处。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实施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经销品牌商品应从正规渠道进货,主动索要并留存进货凭证,做到货源可追溯,切勿心存侥幸。 四、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陵水新村某装修建材店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对陵水新村某装修建材店举报中,在其厂房内发现标有“Davco®德高”和“TTBⅡ”商标的大砖瓷砖胶75袋(规格20kg),标有“普乐士polix”和“TTBⅡ”商标的大砖瓷砖胶108袋(规格20kg),以及在仓库内发现印有上述标识的包装袋共计1250个。经商标权利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其第1524749号“Davco德高”及第22096740号“TT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共计936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德高TTB大砖瓷砖胶”75袋、“普乐士TTB大砖瓷砖胶”108包及侵权包装袋1250个,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对生产、销售复合型商标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件。瓷砖胶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关键辅材,其质量直接关系建筑物装修结构的稳固性与居住安全性,属于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民生商品。当事人通过组合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在同一商品上实施“复制使用”与“销售”双重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故意。本案的依法查处,一是彰显了行政执法机关对严重商标侵权行为“当严则严”的鲜明态度,防止以“家庭困难”“不懂法”等为由逃避应有法律责任,维护了商标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二是有效阻断了侵权建材产品流入装修市场,降低了潜在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保护了终端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通过严格执法,有力震慑了建材领域意图通过“打擦边球”方式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者,引导市场主体尊重知识产权、诚信合规经营,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2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举报线索时,依法对位于在龙楼镇施工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工程现场发现4种标有“Mexin美心”的钢质双包门88樘。这些标有“Mexin美心”的产品经权利人辨认,涉嫌侵犯“Mexin美心”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涉案金额133704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工程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件。该案查处假冒建材,既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防范假冒产品带来的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净化建筑市场竞争秩序。办案中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及时移送公安,杜绝以罚代刑。同时对建材经营、施工采购主体形成有力震慑,督促市场主体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强化知识产权合规意识,为工程领域营商环境有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六、陵水英州某百货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基本案情】2025年1月6日,陵水县烟草专卖局对陵水英州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当场查到18个品种共计31.3条卷烟。上述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利群(新版)2条、南京(雨花石)2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贵烟(跨越)1条等12个品种18.3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陵水县烟草专卖局将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案件线索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处理结果】该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15.9条(2.4条抽检),没收违法所得76.2元,罚款24386.9元(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罚款4386.9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是“清源断链”打击涉烟违法活动专项行动中,基层执法部门精准打击零售终端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陵水县烟草专卖局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紧密衔接,对无证经营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两种违法行为实施并案查处、分别处罚,体现了部门间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的协同执法机制。同时,本案对无证销售卷烟行为罚款4386.9元,对销售侵权卷烟行为罚款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卷烟,实现无证售烟与知识产权侵权双重治理,有力维护了烟草专卖制度严肃性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对违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为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样本。 七、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9日,“五指山红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限定产地仅为五指山市特定乡镇及农场区域。2025年10月,三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五指山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三亚崖州区生产、销售标注“五指山红茶”的茶叶产品。当事人从保亭县购进非产地范围茶叶原料,未取得“五指山红茶”地理标志权利人授权,在三亚生产并对外销售侵权红茶产品。【处理结果】当事人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地范围外生产销售标注该地理标志的同类产品,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关于禁止在产地范围外同类产品上使用受保护地理标志的规定。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8.2元,没收全部侵权茶叶产品,罚款3892.8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本案是自贸港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精准适用海南自贸港专属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严格遵循产地专属原则,超出法定产地范围、无授权擅自标注使用即构成侵权。有效打击了茶叶领域蹭地标商誉、虚假产地标注的违法行为,规范热带特色农产品市场秩序。同时以案释法,强化市场主体地理标志合规意识,守护了海南特色农产品知识产权,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产区农户与合法经营主体的正当权益。 八、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琼海嘉积某美容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7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琼海嘉积某美容店在售两款祛痘护肤产品外包装标注专利信息与产品实际属性不匹配,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处理结果】经调查,其不知情且能证明合法来源,琼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同步开展普法行政指导。【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践行服务型执法、统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包容审慎监管的代表性案例,充分体现 “执法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的治理理念。一是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业技术支撑,实现精准规范执法。二是落实合法来源免责制度,彰显包容审慎执法导向,区分主观故意与认知不足。不简单以罚代管,减轻小微市场主体经营负担,避免一次轻微合规瑕疵对小微企业经营造成过度冲击,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中小商户生存发展。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采购商品时,应主动查验专利证书、授权文件等资质材料,并区分设备专利、中间体工艺专利与成品产品专利,杜绝产品包装乱标、错标专利号。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