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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砂糖橘农残超标被罚!小食杂店进货把关“失守”代价不小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对辖区内一农贸市场水果店销售的砂糖橘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砂糖橘中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该批次砂糖橘仅用于抽检,剩余部分已损毁丢弃,未流入消费环节。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砂糖橘的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
定性和法律适用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砂糖橘,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小食杂店生产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提醒
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属于食品安全风险较为集中的品类,农贸市场经营户在采购和销售过程中负有法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本案中,涉案砂糖橘虽未流入消费环节,但经检验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也反映出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进货渠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避免因采购环节把关不严而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小营所
来源:上城好市监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