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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5-09-16 14:53 阅读:3299

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净化市场环境,2025年,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第二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2025年4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海口美兰某祥烟酒行进行检查,发现7瓶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白酒。经查,该烟酒行通过回收方式购进上述“五粮液”白酒进行销售,未能提供进货单据、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该烟酒行作出没收侵权“五粮液”白酒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5年2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口美兰某涛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对该超市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025年6月4日,根据举报线索,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吴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某镇生产加工粽子并销售,未按要求进行备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吴某某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

关系到民生福祉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旨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三无”食品、“山寨”食品、过期食品、以次充好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添加剂、经营来源不明食品、虚假宣传食品、商标侵权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下一步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发力,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类食品的监督检查频次与深度。

我们诚邀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如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线索

请拨打0898-12315投诉举报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