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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4·26”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6-04-21 10:08 阅读: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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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接到海南某铝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铝材的举报。经现场检查,发现其仓库存放标有“广铝”字样待加工后进行销售的铝材。该公司无法提供“广铝”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检验报告。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属于侵犯“广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14.08万元。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铝材205扎,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铝材作为常用建筑材料,其质量优劣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查办意义显著。依法查处此案,不仅严厉打击大额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品牌形象和无形资产,更从源头遏制伪劣铝材进入市场,形成有力震慑,为规范铝材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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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5日,海口市知识产权局接到戴某某就“手机支架(22)”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权的行政裁决请求,要求侵权销售方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该局委托海口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立案处理,经判定,涉嫌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鉴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保护中心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并联动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配合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8000元赔偿的调解协议。

为巩固调解成果,保护中心引入“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引导双方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依法获得法律效力。后续,保护中心推进源头治理与普法宣传,推动双方加强合作,引导侵权人转向合法经营,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效应。

典型意义

双方当事人不见面,避免当场争执、激化矛盾,调解员居中引导、释法明理,有助于理性协商;通过引导纠纷中的双方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将行政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实现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专利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化解矛盾后,化敌为友,达成了长期合作协议,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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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海口琼山某金行进行检查,发现柜台有4枚“香奈儿”注册商标图形足金耳钉。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属于侵犯“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5802.6元。

该金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责令该金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足金耳钉4枚(共7.62克),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香奈儿是全球奢侈品行业的著名品牌,具有广泛的时尚影响力和文化价值。本案依法严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彰显了对国内外商标权利人平等保护的立场,维护知名品牌的商誉和市场价值。同时,通过压实经营主体的责任,切断侵权贵金属饰品销售链条,对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典型意义和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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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依法对海口美兰某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放有规格200克的“双桥”牌味精126包,规格500克的双桥牌味精253包。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均为侵犯“双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2907元。

该店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责令该店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双桥”牌味精379包;2.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

“双桥”味精是群众日常消费频次高、使用范围广的日用调味品,与百姓餐桌安全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本案聚焦民生消费重点场所,严厉查处销售侵权行为,既维护了知名品牌商标专用权,震慑了民生商品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又守住了日用消费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基层食品经营秩序、提升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