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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9-16 09:20 阅读:2902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近期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提升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拟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统一考核培训标准,明确使用管理要求,强化制度保障,推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忠于职守、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检查队伍,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iyan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3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14日

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检查员是指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具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业资格的人员。

食品安全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等全链条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食品安全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风险排查以及注册核查、许可现场核查等。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级食品安全检查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调配使用等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检查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调配使用等组织工作。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检查员的管理和调配使用等工作。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检查员的调配使用。

第四条 【管理机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

第五条 【信息化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依托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安全检查员信息实施全国统一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人员范围】食品安全检查员应当从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中考核产生。

第七条 【基本条件】食品安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经历;

(四)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良好业务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 【分类分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按照从事专业领域的不同,食品安全检查员分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含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等类别,每个类别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4个级别。检查员可以按照规定取得多个类别资质。

第九条 【分级标准】各级食品安全检查员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

(一)初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现场检查能力,且初级食品安全检查员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

(二)中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具有3年以上初级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具有较强的现场检查能力,且中级食品安全检查员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

(三)高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具有5年以上中级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10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具有承担较为复杂的食品安全检查任务能力,且高级食品安全检查员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专家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具有5年以上高级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或者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15年以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具有承担复杂的食品安全检查任务、参与食品安全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能力,且专家级食品安全检查员等级考核结果为合格。

第三章 培训考核

第十条 【总体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和考核体系。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编制食品安全检查员考核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遴选教师和课程,统一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和考核要求,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做到应考尽考。

第十一条 【考前培训】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大纲,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和监管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培训、线上教育、实操训练等形式组织开展总学时不少于40学时的考前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和方式】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考核设置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2个科目。按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特殊食品等类别和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别进行分类分级考核。

理论知识科目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等,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核。

专业技能科目内容为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的实践能力,采取实地检查、模拟检查、案例分析、面试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报考要求】食品安全检查员可以参加不同类别和级别的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和级别的《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考核,申请食品安全检查员考核人员可以一次报考全部科目或者分次报考,顺序不限,考试成绩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四条 【证书颁发】通过食品安全检查员全部科目考核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日常培训】食品安全检查员取得证书后,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不低于40学时的日常培训,脱产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日常培训,提升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的脱产日常培训应当不少于40学时。

鼓励食品安全检查员参加各类实训培养和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延续与注销】食品安全检查员实施严格考核、动态调整。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经发证机构审核后予以延续,并换发证书。

食品安全检查员有以下情形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一)2年内未从事食品安全检查工作或者未参加日常培训的;

(二)每年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少于5次的;

(三)调离市场监管部门的、办理退休的;

(四)其他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检查员的情形。

第十七条 【证书变更】食品安全检查员因工作调整等原因,不在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作的,其证书有效,由新工作岗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换发同类别同级别的证书。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管事权,统筹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执法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取得《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的食品安全检查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食品监督管理相关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选派原则】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能力与检查任务相适应;

(二)应当选派具有行政执法经验的食品安全检查员;

(三)赴境外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的,应当选派具备一定外语能力的食品安全检查员;

(四)对食品安全检查员选派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优先原则】中级以上食品安全检查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优先原则:

(一)开展飞行检查、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或者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现场核查、对风险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优先选派中级及以上食品安全检查员参加;

(二)开展体系检查、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优先选派中级及以上食品安全检查员参加,并且应当选派至少一名高级及以上食品安全检查员;

(三)重大案件查办、重大食品舆情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专项督查工作、赴境外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优先选派高级及以上食品安全检查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统筹调配】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统一使用调配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调配使用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检查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申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商请相互调配食品安全检查员参加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作职责】食品安全检查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检查计划或者方案的制定;

(二)根据检查计划方案,实施检查任务,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三)如实记录检查过程,规范填写检查文书;

(四)参与撰写检查报告,真实完整报告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交检查结果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并提出建议;

(六)参与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等研究和食品安全形势分析;

(七)参与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计划制定、课程开发、教学等工作;

(八)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结果使用】各级食品安全检查员提交的检查报告和相关文书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和立案调查的依据和证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检查员专业特长、培训考核、执行检查任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作为调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工作纪律】食品安全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服从选派,认真执行检查任务;

(二)遵守廉洁纪律规定,不得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四)与检查对象存在亲属或者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对象商业秘密;

(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履职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地方责任】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部署推动,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和食品安全检查员履职保障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培养、使用与监督,保持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装备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进入企业开展实地检查工作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如:工作服、安全帽、防水靴、照明、录音、录像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 【激励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员依法依规享有下列待遇:

(一)培训考核、继续教育所需时间、经费;

(二)与检查工作相应的调(补)休、津(补)贴;

(三)执行检查任务时的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推优评先、职级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参考;

(四)执行检查任务中工作业绩突出的,视情通过通报表扬等形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九条 【薪酬保障】鼓励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完善薪酬保障机制,构建向现场检查一线倾斜的薪酬激励机制。依法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参加工伤等保险,鼓励通过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保障现场检查期间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 【人员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处理投诉和举报、接受聘用机构和被检查单位反馈等方式收集信息,对各级别食品安全检查员持续保持其能力和个人素质以及遵守行为规范等情况加强监督。

第三十一条 【处理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食品安全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形予以提醒批评、暂缓晋级、降级或者注销证书,并依规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或者涂改、转借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1年内3次拒绝执行检查任务的;

(三)使用证书从事与食品安全检查无关活动的;

(四)检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给检查对象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履职不到位对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或者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

(七)弄虚作假、篡改检查报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作纪律的。

第三十二条 【尽职免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健全食品安全检查员尽职免责机制,逐步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履职正面清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的情况下,不因企业违法行为和相关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关定义】本办法中相关专业是指教育部规定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食品、生物、化学、轻工、计算机相关专业以及医学、农学、法学门类下的相关专业。

第三十四条 【现有人员转化】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经通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培训考核的食品安全检查员,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本办法审核认定或者考核,颁发相应级别证书。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检查员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所属食品安全检查机构统一考核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检查人员专业化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2017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职业化检查员队伍。2018年中央巡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党组反馈问题中,将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列入巡视整改重点任务。2019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要求,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2019年10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2025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指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检查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做好许可审查、监督检查、注册核查等专业检查工作。强化培训考核和统一调配使用,提升专业检查能力和水平。  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食品检查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人〔2019〕73号),对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在加强检查员队伍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一定成绩。但各地做法不尽相同,考核标准参差不齐,使用管理要求不一,距离专业化职业化食品检查队伍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有必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完善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统一考核培训标准,明确使用管理要求,强化制度保障,着力推动建立一支政治过硬、忠于职守、业务精湛、结构合理,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相适应的食品检查队伍,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书面调研。全面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中央文件、法律法规和总局规章中关于食品安全检查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依据。收集分析全国31个省(区、市)食品安全检查员建设指导意见、办法、通知等相关文件资料,研究分析各地具体做法特点。借鉴国家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经验,收集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相关制度,在调研基础上,形成起草思路和框架。

(二)开展实地调研。赴北京、广西、安徽等地开展实地调研,与地方各级监管机构人员座谈交流,了解基层监管工作和人员现状,听取检查员队伍建设意见建议。

(三)开展全面调查。组织各省局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现状、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现状开展全面调查统计,研究分析地方各级监管机构中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构成、学历、专业、岗位情况,以及地方已建立的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人数、构成情况,更加全面地把握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的人员基础、目标方向,对基层同志关心的焦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

(四)开展专题研讨。先后7次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分别组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安徽、贵州、福建、陕西、内蒙古、广东、重庆、甘肃、宁夏16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40多名食品安全监管业务骨干、相关专家针对文稿研提修改意见,逐条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6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及食品安全检查定义、职责分工、管理机构等,包括目的依据、相关定义、职责分工、管理机构、信息化管理5条具体内容。

第二章为资格条件,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查员来源组成、基本条件、分级分类管理和资格标准等,包括人员范围、基本条件、分类分级、分级标准4条具体内容。

第三章为培训考核,规定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培训考核的具体要求,包括总体要求、考前培训、考核内容和方式、报考要求、证书颁发、日常培训、延续与注销、证书变更8条具体内容。

第四章为使用管理,明确了选派原则、优先原则、统筹调配、工作纪律以及延续与注销食品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等要求,包括使用部门、取得执法证、选派原则、优先原则、统筹调配、工作职责、结果使用、工作纪律8条具体内容。第五章为履职保障与监督管理,规定了地方应完善保障措施,建立激励及尽职免责机制,为食品安全检查员履职提供条件,包括地方责任、装备保障、激励机制、薪酬保障、人员管理、处理要求、尽职免责7条具体内容。第六章为附则,明确相关专业范围,对现有从事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人员转化进行了补充,规定具体落实和解释权限要求,包括相关定义、现有人员转化、解释权限、实施日期4条具体内容。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