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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省统一使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的公告
时间:2023-06-19 16:58
阅读:4726
一、备案主体
海南省内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冷藏冷冻食品或者不冷藏冷冻食品)和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
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备案办理
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后,通过备案系统获取备案编号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要求
(一)备案主体须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应当完整、规范,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即时按要求完成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并给予办理备案。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