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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直接间接危害!市场监管总局就《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危害,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修订了《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wangyue@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邮编: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附件1-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2日
关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1、修订必要性
现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简称《预案》)由国办2011年印发。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流程、提升效率、降低危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工作要求发生了变化。
一是总体形势任务变化。近年来,食品安全总体形势持续稳中向好,但仍面临新问题新挑战。从监管实践看,部分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导致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隐蔽性较强的非法添加、掺假掺杂以及行业“潜规则”等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其跨区域、隐蔽化的经营特点带来新的监管难题,等等。这些新情况新任务均对《预案》的风险预警、响应流程提出新要求,需优化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
二是中央作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食品安全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关系中华民族未来。2019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委第十二次会议上指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2024年10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称《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发布,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
三是法律政策规定变化。《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先后出台,对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适配法规政策新规定新要求,《预案》的框架结构、内容要素、协同机制等需作出相应调整。
四是应急处置实践需要。在应急处置实践工作中,现有《预案》已暴露出诸多适配性不足的问题,不少地方相关部门建议修订《预案》,进一步增强在组织指挥、机制运行、事故分级、响应程序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应明确认定程序和单位,避免基层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产生分歧,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时效。
2、总体思路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落实党政同责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政同责、“四个最严”等要求。
二是体现《总体应急预案》要求。严格对照法律法规、中央文件和《总体应急预案》要求,逐条逐项做好规定动作,确保不缺项不漏项。
三是强化与专项预案衔接。注重与各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协作机制,细化处置流程,明确部门分工,确保预案高效运行。
四是立足解决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特别是疫情防控、突发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短板和漏洞,完善制度措施,提高预案的操作性。
3、修订过程
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做出相应调整。为确保《预案》符合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需求,我们启动了《预案》修订工作。期间,我们组织多次调研和研讨会,在征求各地食安办、国务院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预案》涉及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基础上,对照《总体应急预案》新要求新举措修订形成现稿。
4、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预案》包括5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事故分级。第二部分为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国家层面、地方层面指挥体制,细化各方职责,落实属地责任;规定了专家组的组织机制和职责。第三部分为运行机制,是预案主体内容,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4个部分,提出了运行机制各阶段的工作措施。第四部分为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物资经费保障、医疗保障、科技支撑和社会动员保障等。第五部分为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编制、预案演练、预案评估与修订、宣传与培训、责任与奖惩、预案解释、实施时间等。主要修订如下:
一是强化了党的领导。在总体原则部分,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在现场指挥机构部分,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完善了组织指挥体系。按照《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明确了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策部署,国家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明确了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了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地方层面,提出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鼓励地区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三是调整了运行机制。按照《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特点,确定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处置等内容,其中,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先期处置、信息报告、事故评估、响应分级、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事故原因调查、级别调整、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阶段。
四是提出了先期处置原则。考虑到事故发生之初,难以界定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3.3.7 事故原因调查”中提出“调查初期尚无法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本预案开展调查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的原则,综合分析现场处置、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属于水污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转请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依法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介入。”
五是补充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我国多个省市已实行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效果显著。本次修订补充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内容,明确了在善后处置和物资经费保障中的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