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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下)

时间:2021-10-14 09:31 阅读:2396

 今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其中6件与食品相关,本报现对6件典型案例进行刊发。

  案例四、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查处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452.57万元的行政处罚;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责令企业第一责任人邓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84.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处理某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发现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生产商天津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特益膳”系列产品3万余罐,立即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彻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认真落实总局要求,通过开展现场调查、请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初步确定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固体饮料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鉴于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3月5日,该局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就标签不合格的认定以及涉案产品数量的确认等问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在充分论证和调查后,最终查明当事人10款产品(共计24864罐)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规定,均存在利用产品名称、图形、文字、色差、字体、字号等多个信息点重复指向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情形,并且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在我国上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以及标签等事项都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任何生产销售假冒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严厉打击。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对当事人及其负责人“用普通固体饮料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3月15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郭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进行查处,现场查扣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777箱。因郭某某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3月11日,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晋城市泽州县王台附近一偏僻仓库存放大量假冒汾酒。晋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过三天四夜蹲守,于3月14日晚发现前来送货的当事人,随后对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扣系列汾酒24个品种777箱。经查,当事人购买散酒和包装物,根据酒精度数分装制成成品后用于销售。经鉴定,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12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郭某某生产销售假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当事人从不同地方购进原料和包装物,将生产假冒白酒的“小作坊”设在偏僻农村,独门独院进行制作,使用低端散酒分装售卖,仅凭外观难以与正品白酒鉴别区分,隐蔽性很强。市场监管部门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案例六、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火腿案

  2021年5月17日,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8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火腿案进行调查时,按进货渠道溯源确定其供应商为青田家里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至2020年间,当事人陆续从西班牙购进火腿2491只,在其经营场所中进行销售。购进时,当事人要求西班牙经销商一并提供相关图形标识包装盒,与火腿分开报关。报关放行后,当事人擅自在其从西班牙购进的300只火腿上使用“JAMON CAPA NEGRA”“CONSORCIO DE JABUGO”等字样和“”图形标志的标签标识、包装盒,并按每只185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违法经营额共计55.5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销售的火腿标签和包装盒上标注的“”图形标志未经注册,且擅自备注“”标志,同时,在“”图形标志中突出使用的“JAMON CAPA NEGRA”字样,与哈武戈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马德里注册的第G994069号“CAPA NEGRA”注册商标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通过将火腿、标识包装分开报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在境内进行组合包装,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假冒注册商标。市场监管部门追踪溯源,深挖案件线索,严查违法行为,展现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