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联系我们

新闻热线: 13034975678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时间:2021-03-04 09:55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203件适用案件取得良好社会和法律效果
以“一把尺子”破解“同命不同价”

(海南日报记者 易宗平 金昌波 通讯员 崔善红)同样情节的人身损害案件,因为城乡户口之别,获赔标准也可能不一样。目前,这种城乡分治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在海南省已大为改观。3月3日,在海南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玉萍透露:一年来,海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成效明显,解决了广受社会诟病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据介绍,在全面调研基础上,经过纵横比较,省高院制定下发了《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明确审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以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14629件、标的额合计57285.54万元,其中涉及城乡赔偿标准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3件、标的额合计1753.45万元。这些案件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有利于公正、及时化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让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公平受偿,切实提升公民人身权利保障水平。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7831件,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的98%,占全省民事案件的21.87%。统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2020年12月31日,省高院制定下发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在“道交一体化网络平台”录入了相关赔偿标准数据,实现诉前调解和诉讼裁判赔偿标准的统一。

《标准》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项目的证明标准、赔偿计算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赔偿范围和标准更加规范性,证明标准和计算原则更具操作性,实现人身损害赔偿在调解、裁判、保险理赔等纠纷解决各环节的尺度统一,为老百姓参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解决活动提供行为指引,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统一、明确的裁判准则。2021年1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统一适用该《标准》,实现了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全省层面上的统一,切实提升了人身权利保障水平。

“海南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不断深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确保全省法院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张玉萍表示,将持续跟踪调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加强审判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赔偿标准》对赔偿顺序、赔偿项目以及各赔偿项目的单证标准与计算原则作了规定

明确保险赔偿顺序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应由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列明赔偿项目证明标准

比如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需提供个人收入证明,对于误工天数,根据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书核定

统一赔偿金计算标准

明确年度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年度被扶养人赔偿金标准以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标准

固定部分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额

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均有明细规定

按过错大小分担鉴定费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申请司法鉴定支出的鉴定费,按照双方过错比例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