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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餐饮店因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等多项问题被罚

时间:2026-04-01 10:54 阅读:3603

3月26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了解到,南京市浦口区花迹山野餐饮店因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被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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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6年1月,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南京市浦口区花迹山野餐饮店存在发霉食材翻新、店员脚踩食材等问题,视频发布者自称为该餐厅前员工,并表示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经浦口区市场监管局调查,该店员工王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中所涉及的霉变卤鸭头,系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购进的冻鸭头,经加工制作后存放于冷藏柜。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王某于12月17日对上述卤鸭头进行再次加工,共制作两盘,其后分别于12月18日和12月20日被倾倒销毁。当事人在此期间未销售卤鸭头,且对霉变变质情况不予认可,仅承认摆放时间较长。

针对视频中出现的死老鼠情况,经执法人员调取相关时段监控录像,因拍摄角度所限,无法证实该死老鼠位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当事人对此亦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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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脚踩猪肚情况,王某发布的视频系由四段视频剪辑拼接而成,事发于2025年12月24日。当时该店后场员工豆某穿雨鞋踩洗猪肚,被王某拍摄后于2026年1月14日发布至网络。据悉,涉事雨鞋及盛装猪肚的盆具均为日常工作所用,受污染的猪肚被制成卤水拼盘和酸菜猪肚进行销售,其中卤水拼盘销售数量为41份,价格为69元/份,酸菜猪肚销售量为36份,价格为69元/份,货值金额5313元,违法所得为5313元。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及视频发布人均认可。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后场卫生不符合规定、挡鼠板未在正确位置的行为,已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经该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决定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313元,并处以罚款50500元,两项合计55813元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