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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非重大”违法行为也应奖励

时间:2021-08-26 11:40 阅读:1465

 社会监督是促进市场环境共治的有效方法之一。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聚焦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明确举报人概念及权责、增加内部举报人奖励条款、提高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明确奖励金额的计算标准、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这些亮点必将有效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增强对于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办法》也向市场监管者和市场行为的参与者提出了新的思考,那就是对于“非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也应该引入“举报人”机制?是否也应该有相应的鼓励或奖励政策?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事实上,在市场行为中有很多违法现象没有在“重大”的规定之中。比如,营销中的非法宣传、食品包装上的标签瑕疵、虚假广告等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但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而相对于重大违法行为,这样的“非重大”违法行为更大量、更普遍,以至于监管部门经常采取专项整治的方式加以打击。

  积水成渊,积恶成害。事实证明,这些“非重大”违法行为的“小恶”,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对于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成为产生重大违法行为的土壤。所以,对其监管有必要纳入全民共治的举措。而把《办法》的政策和理念下沉,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全覆盖,必将会更好地促进市场的规范。

  因此,建议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以及与举报人福利关联的政策加以鼓励。《办法》的出台是个好事,但这样扬善的激励机制不应该只是针对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应该鼓励每个公民都努力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

  由此可见,《办法》只是强力监管和科学监管的起始。未来,必会通过鼓励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切实守住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晓理)